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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家企业被北京税务部门纳入“黑名单”
北京青年报 8851 2018-04-23
日前,北京市财政局发布了2017年税收违法“黑名单”,44家企业纳税人被纳入。据悉,上榜“黑名单”违法者已被列入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名单,惩戒期限均为2年。
为进一步打击震慑不法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作用,北京税务部门近日发布了2017年税收违法“黑名单”,44家企业纳税人被纳入。
据北京税务部门介绍,截至目前,北京已累计推送联合惩戒税收违法“黑名单”案件138件,同时撤出案件38件,收到了良好成效。
北京市财政局已将上榜“黑名单”违法者列入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名单,惩戒期限均为2年;128户当事人列入“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名单;9户当事人被“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35名当事人被禁止参评“北京青年五四奖章”“北京市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北京市青年岗位能手”。47户当事人列入“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名单。
另据了解,北京市税务部门还与北京市边防检查总站加强协作,自2015年以来已先后52批次对欠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续控846人次,对162名存在稽查欠税的企业法定代表人采取阻止出境措施,成功拦截41人次。通过采取阻止出境手段,累计补缴税款、滞纳金共计2.02亿元,提供纳税担保2.01亿元。
在日常税务稽查与征管中,个别企业法定代表人当“老赖”以各种借口拒不纳税的情形时有发生,殊不知一旦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对企业及其个人后果有多严重?那么接下来就让小编为各位纳税人讲解一下,希望各位诚信纳税,远离税收违法“黑名单”。
为形成了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强大合力,不断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税收征管整体效能。2016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2016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又与国家发改委等33个部门修订并联合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 ,并将联合惩戒单位由21个增加到34个,惩戒范围由18项扩大到28项。上述文件构成了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及实施联合惩戒的具体政策依据。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符合前款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由税务稽查局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对此案件最终确定效力后,方可按规定处理。
(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法院判决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经法院判决确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二)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适用相关法律依据;
(五)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情况;
(六)实施检查的单位;
(七)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直接责任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前款第一项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与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一致的,应一并公布,并对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标注。
公布的税收违法“黑名单”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
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
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
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有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税务总局、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旅游局、国管局、外汇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铁路总公司等34个部门联合签署,共有28条惩戒措施。
对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共有28条,主要分为以下几方面:
(一)社会信用方面的惩戒措施
1.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部门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2.中央网信办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3.税务部门将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4.质检部门将出入境检验疫信用直接列为D级,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5.外汇管理部门对属于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的企业,列为货物贸易B类企业进行管理;
6.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二)税务监管方面的惩戒措施
1.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2.将出口企业退税管理类别直接定位四类;
3.缩短纳税评估周期;
4.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使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三)出入境方面的惩戒措施
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四)市场准入方面的惩戒措施
1.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当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在确定土地出让、划拨对象时予以参考,进行必要限制;
3.财政部门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证监会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的重要参考依据,包括(1)发起设立或参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或私募基金等;(2)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设立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审批;
5.保监会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的重要参考依据,包括(1)在进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东资质审核;(2)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
6.交通运输部门对当事人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7.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当事人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8.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9.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10.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11.对相关人员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已获得认证证书的,暂停或撤销相应的认证证书;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五)金融方面的惩戒措施
1.金融机构融资授信的重要参考;
2.从严审核其发行企业债券;依法限制发行公司债券;
3.股票发行上市、重组上市及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的重要参考;
4.依法依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六)进出口方面的惩戒措施
1.不予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2.在有关商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中依法予以限制。
(七)评先评优方面的惩戒措施
撤销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税收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八)禁止高消费方面的惩戒措施
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和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九)其他方面的惩戒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文明办、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等单位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政策许可、新增项目审批核准、强制性产品认证、授予荣誉等方面予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税收机关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信息技术手段定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部门和单位提供税收违法“黑名单”及当事人信息。相关部门和单位收到相关名单后,根据备忘录对其实施惩戒。
税收违法“黑名单”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税务机关公布栏中撤出,相关失信记录在后台予以保存。当事人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者解除惩戒。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决定,只将案件信息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
案件信息已经向社会公布后,当事人符合前款规定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决定,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