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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实施细则(2021版)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6502 2022-12-30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2021版)>的通知》(京经信发〔2021〕72号),为扎实推进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修订了《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实施细则》(2021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试行)》(京经信发〔2018〕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年7月7日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创建和运行评价过程,根据《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2021版)》(京经信发〔2021〕72号),制定本细则。
一、申请和创建
提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创建申请的企业,根据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官方网站发布的创建通知,提交创建申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核查并确定结果。申请和创建办理流程如下:
(一)创建申请
满足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基本条件(即达到《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2021版)》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的企业,可参考《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评价规范》(T/BETC BETC001-2021,以下简称《规范》)中附录D的内容进行自评打分。
满足申报基本条件且自评分数大于等于60分的企业,可于每年5月4日-5月31日、8月1日-8月15日、10月8日-10月22日登录北京市政府政务服务网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提出申请,按相关要求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
申报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规范》附录B);
(2)《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规范》附录A);
(3)《承诺书》;
(4)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5)上一年度统计报表,具体为报送统计局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
(6)近三年内获得的有效知识产权清单及证书(医药制造业企业获得的临床试验许可、药品注册证书可视同有效知识产权证书),制造业企业还需提供近三年内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医药制造业企业的临床试验申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可视同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7)其他体现企业创新能力的事项清单,包括但不限于《规范》附录B中表2-表20的全部内容。
(二)受理及核查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材料进行核查,确定创建结果。
(三)公示及公告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创建结果,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正式公布。
二、运行评价
已获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质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评价材料,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核查并确定评价结果,运行评价办理流程如下:
(一)运行评价申请
企业技术中心于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北京市政府政务服务网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按相关提示在网上提交年度运行评价材料。根据《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2021版)》第九条的规定,参考《规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规范》附录B);
(2)《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见《规范》附录C);
(3)《承诺书》;
(4)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5)上一年度统计报表,具体为报送统计局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
(6)近三年内获得的有效知识产权证书(医药制造业企业获得的临床试验许可、药品注册证书可视同有效知识产权证书),制造业企业还需提供近三年内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医药制造业企业的临床试验申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可视同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7)其他体现企业创新能力的事项清单,包括但不限于《规范》附录B中表2-表20的全部内容。
(二)受理及核查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运行评价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运行评价材料进行核查,确定运行评价结果。
(三)公示及公告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运行评价结果,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正式公布。
三、监督管理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企业技术中心实施动态管理,可采取要求企业报送信息、不定期抽查、信息交叉验证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管核查。
企业应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于在申请和运行评价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重大事件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将记录到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在信用中国(北京)网上进行公示。
四、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试行)》(京经信发〔2018〕8号)同时废止。
附件: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