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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帮帮小编细讲:令注册商标受阻的在先权利

中华商标杂志 8361 2018-09-18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可见申请人想要成功注册一枚商标,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的在先权利。接下来企帮帮小编就来讲讲:那些令注册商标受阻的在先权利。

  一、姓名权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的保护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

  商评委或知识产权法院在判定商标权和姓名权是否冲突时,主要依据公民姓名与商标名称是否相同或近似,公民姓名的知名度,将公民姓名作为商标使用在商品上是否会损害公民的名誉。如商评委以第九类商标“屠呦呦”侵犯了屠呦呦女士在先姓名权为由,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二、商号权

 

  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不同企业相互区别的主要标志,是企业具有法律人格的表现,商号权的获得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

 

  商评委或知识产权法院在考虑商标权和商号权是否冲突时,不是简单的依据商号权和商标名称是否相同或近似,而是依据商号权企业的知名度,考虑商标名称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是否会对商号权企业造成负面影响等。如北京法院认定“伊利”马桶商标容易对伊利品牌造成负面影响,因而要求商评委宣告该商标无效。

  三、肖像权

 

  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企业或个人可将获得许可使用的肖像申请为注册商标,如“老干妈”商标即为其企业法人代表陶碧华的肖像。

  任何企业或个人未经肖像权人许可而将其肖像申请为注册商标,都将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肖像权人可依法向商评委提起异议,要求驳回注册商标申请,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四、著作权

 

  著作权是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旦著作人完成了一件作品的创作,其就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将其作品申请为注册商标,或者作为商标使用,都将构成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除了以上四种常见的在先权利之外,若申请人的商标侵犯了他人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权等,其注册商标申请也将遭驳回,或者已核准注册商标将被宣告无效。

  五. 外观专利权

 

  外观专利是指设计者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专利权需要知识产权局授权后才能享有,如果设计者仅设计出了一个产品外观,但是没有向知识产权局申请,那么该商品外观的设计者则不享有外观专利权。

  如果在先外观专利中的形状或图案被他人作为商标注册的话,该商标的注册即侵犯了外观专利权人的在先外观专利权。外观专利权人可以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向商标局或商评委提出相应程序,使得他人在后的商标权无效。

  侵犯在先权利的行为有哪些?

 

  按照商标法相关规定,在先权利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在先权利的存在可以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阻却和注册商标的撤销事由。二是在先权利的存在可以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限制事由。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得出结论:

  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在先权利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存在其他形式的冲突,则商标注册审查部门可以直接驳回相关商标注册申请;在异议程序中,相关权利人也可以在先权利的存在为由提出异议,从而阻止相关商标获得注册。

  而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驰名商标保护)、第三十一条(在先权利保护和未注册商标保护)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理论上在先权利的存在可以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阻却和注册商标的撤销事由,但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意味着任何在先权利都可以具备这种法律效力。

  原因是:如果任何在先权利都可以阻止他人申请商标注册或者撤销注册商标,则无异于要求商标注册申请人负有检索并避免所有可能的在先权利标识,这显然是很难实现的。

  同时,由此也可能导致所有的注册商标权都处于权利不稳定的状态。此外,从社会公平角度考量,这种做法可能造成严重的不公平,导致社会成本急剧增加。

 

  此外,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发生冲突,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依然也是有较大争议的。因此在实际处理中,还应结合个案具体情况进行判定。

  在先权利保护制度作为立法学层面的重要理论问题,对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和商标争议纠纷司法实务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发生了多起因在先权利引发的商标行政纠纷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法院对于是否属于在先权利的认定意见较为一致,普遍认可了在先权利的广泛性。这也意味着我国司法制度的进步。

  目前,理论和实务界对商标法中在先权利的内涵和外延已基本达成共识。然而,由于现行立法关于申请注册商标对在先权利损害的认定标准规定尚属空白,这导致司法实务对在先权利条款适用上的不统一,裁判不公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

  因此,对于商标申请人来说,固然因为客观因素有着无意侵权的风险,但切记千万不可明知故犯,带着主观恶意去抢注他人商标或明知故犯抢占他人独创的图形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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