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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证合一了!合并的数量是越多越好吗?
企帮帮 10372 2017-08-10
将原来需要分别办理、各自赋号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聚合推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真的是具有“革命性”“颠覆性”意义的举措;而后扩大到统计、社保,也还说得过去(之所以是这个评价,是因为有的地方原本就是不发证的)。自推出“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的“规定动作”后,各地跟进的“合一”多证数量令人咋舌,“九证合一”“十五证合一”“二十二证合一”“三十四证合一”,已经到了夺人眼球的“五十三证合一”。
需要警惕和防止的是,不能为了凑“合一”的数量,或将一些不该审批、或没有审批的事项统计进去,或将一些已经取消的原审批事项列入统计,更不宜将企业新设但还没有涉及到、甚至是不一定涉及到的事项都列入“合一”的清单中。打个不恰当的比喻,孩子出生后,出生证、健康证、疫苗接种等应当齐全,至于是大学毕业,还是高中毕业,这张证书似乎要视孩子接受实际教育程度而发放,提前发放大学毕业文凭,似乎从哪个角度都说不过去。时下,避免“多证合一”过程中的数字竞赛绝非杞人之忧。
同时,营业执照作为市场主体资格的凭证,原本公示的功能单一,内容明确;现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并入相近的功能、发挥主体资格差不多的作用,也未尝不可,但一旦“合一”的内容过多,功能不一,则极有可能因法律规定的不一、部门管理取向的不同、衔接上的疏漏,导致营业执照的公示功能被加重被异化,比如,“合一”的后置许可项目涉嫌违法违规经营,被予以吊销许可的行政处罚,营业执照是存是废?“三证合一”后,税务部门对不纳税的主体吊销税务登记,是否导致营业执照要吊销?企业主体注销时是否需要先行注销这些“合一”的行政审批或者行政服务事项?
其实,在推进“多证合一”的过程中,要区分类别,分别对待,一是能合则合,“三证合一”“五证合一”;二是合不进来的,比如前置审批中主体资格兼有经营资格的银行、保险、证券等,或虽是经营资格,但无证不能发照的,如危化品经营;三是虽然难以“合一”的,但可以共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主要是指一些列为后置审批,但必须凭许可证才能经营的,如食品经营许可、药品药械经营许可,需要单独发证的,其制发的许可证不单独赋号,而是享用营业执照上加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四是加大取消有违市场经济、有违市场主体自主权利的行政许可(审批)的力度,从根本上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
结语
在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同时,“多证合一”当前的走向应当是成熟一个纳入一个,不追求数量上无限增长的“合一”,转而把重点放到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共享上,即所有经申请后置审批颁发、复审的各类必需的许可证,杜绝部门各自的赋号行为,许可证上加载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这在“先照后证”下已经没有任何障碍了。这样一来,虽然有不同部门实施作出的无论是准入的行政许可,还是日常的监督检查,所有的信息事项录入汇聚到同一个共享代码下,就能为更多部门、更广范围的信息共享、特别是真正建立“一张网”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