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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初创期金融支持税收优惠之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9287 2022-09-30
企业初创期可以享受哪些金融支持税收优惠?享受条件是什么?有何政策依据?根据税务总局发布的《“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企帮帮整理了企业初创期金融支持税收优惠,为您详细介绍该政策的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和政策依据。今天企帮帮为您介绍的是企业初创期金融支持税收优惠之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个人投资者
【优惠内容】
1.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三年(36 个月,下同)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三年内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
【享受条件】
1.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 号)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2.试点开始之日,是指首只创新企业CDR 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发行批文之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52 号)第一条、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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