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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是否按8%扣除?

6969 2018-06-11

A:《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适用对象不包括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工资、薪金总额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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